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小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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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小字第1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被   告  李千米
被   告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6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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