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字第64號上訴人臺北市財團法人臺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
大飯店工會法定代理人 張舉成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 律師
程立全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法定代理人 蔣祖雄 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臺北市財團法人臺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作業組織圓山大飯店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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