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94號上訴人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新翰即寰新企業社因104年度建字第19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零參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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