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乙○○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間起至八十七年二月間止因犯常業竊盜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經其提起上訴後復撤回而確定,猶不知悔改,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法,竊取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自用小客車,得手後即將該等自用小客車駛至其於台中市○○區○○○○路○○○號經營之「金隆汽車修配場」內,僱用 李炳明 、 李同海 、 江順盤 (以上三人所涉贓物罪嫌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九號提起公訴),以每解體一輛贓車新台幣(下同)三千五百元之代價,拆解該等贓車後,再由乙○○將解體後之汽車零組件出售牟利,乙○○於附表一所示期間並無其他工作,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十八時二十分許,李炳明、李同海及江順盤等三人經警在台中市○○區○○○○路○○○號查獲,並扣得乙○○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輛(業由被害人 鄭正忠 領回)、附表二所示之汽車零組件及附表三所示之解體贓車工具,再據李炳明、李同海及江順盤三人之供述,循線查獲乙○○。因認被告乙○○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前曾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二月二日止,犯常業竊盜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在案,有判決書附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五五號卷第五頁可憑,而該案上訴後經被告撤回上訴,亦有本院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
(八八)中分信刑成決字第一六七九五號函可證(見二○○一三號偵查卷第三頁),而本件犯罪時間係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距前案雖有十個月之期間,惟前案已認定被告係以竊盜為常業,而稱「常業」即以犯罪為其生活之事業,稱「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即以恃竊盜為生,或以竊盜為職業者而言,其犯罪須有持續性甚明,因此前案與本件犯罪時間相距十個月,依被告所犯竊盜罪常業之持續性,顯然屬於竊盜常業一罪,且本件承辦檢察官亦認本件與前案(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七○號)有連續犯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之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等情,而簽請移併前案辦理,有該簽在卷可稽(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五五號卷第十二頁),本案與前案顯屬於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首揭法條規定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原審未加詳查,而對被告論罪科刑,即有未當,被告乙○○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判決既有可議,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為本件免訴之判決。
三、被告乙○○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本件既為免訴之判決,核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五號案件,即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無從併案辦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A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被害人│竊得財物│││(民國)│││││├──┼────┼─────┼───────┼───┼────────┤│一│八十七年│台中市大墩│持螺絲起子、尖│德晃有│車牌號碼0000│││十二月五│一街二一四│嘴鉗、固定夾及│限公司│48○號自用小客│││日九時許│號前│自行磨製之萬能││車│││之前二、││鎖(均未扣案)│││││三小時││開啟車門並啟動│││││││引擎之方式竊取│││││││自用小客車│││├──┼────┼─────┼───────┼───┼────────┤│二│八十七年│台中市大墩│同右│長名實│車牌號碼0000│││十二月十│六街三九○││業股份│831號自用小客│││日十一時│號││有限公│車│││許之前二│││司││││、三小時││││││││││││├──┼────┼─────┼───────┼───┼────────┤│三│八十八年│台中市南屯│同一│ 陳榮鑽 │車牌號碼0000│││一月○○○區○○○路│││843號自用小客│││日十七時│與永春東路│││車│││許之前二│口││││││、三小時││││││││││││├──┼────┼─────┼───────┼───┼────────┤│四│八十八年│台中市東區│同一│ 林詠瑩 │車牌號碼0000│││一月十六│公園路自由│││9○1號自用小客│││日十九時│二街口│││車│││許之前二│││││││、三小時││││││││││││├──┼────┼─────┼───────┼───┼────────┤│五│八十八年│台中市東區│同一│亞克有│車牌號碼0000│││一月十六│旱溪東路新││限公司│596號自用小客│││日二十一│天地餐廳旁││所有,│車│││時十五分│││鄭正忠││││許之前二│││使用││││、三小時│││││└──┴────┴─────┴───────┴───┴────────┘附表㈡:
編號失竊物品車型所有人失竊時間失竊地點
一、MP-七二三五速霸路廠牌 謝燕居 ⒈台中市○○○路
號牌二面⒎時二段一八五號前
二、R5-六六七八日產廠牌秀傳醫院⒈⒕台中市○○路中
號牌二面正國小前
三、UK-○八一九不詳不詳不詳不詳
號牌二面附表㈢:
編號工具名稱
一、燒焊工具乙炔一組
二、鐵鎚一支
三、螺絲起子二支
四、梅花活動板手五支
五、尖嘴鉗一支
六、鈄口鉗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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