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0號原告 黃美雲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邱柏榕 律師被告 郭碧惠
紫竹寺兼法定代理人 林仰松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被告 蘇秀鑾
健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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