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儲重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光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光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光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7年4月28日報經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已向本院聲請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5年7月28日第3屆第8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光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3屆第8次及第10次董事會議事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12月28日南市社助字第1051338202號函,以及法人登記證書(本院登記簿第51冊第15頁第732號)等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光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核與該基金會設立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而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亦以105年9月26日南市社助字第1050911649號函表示同意等語,有該函在卷可按,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表: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三條│第三條││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及提升社│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及提升社││區文化水準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區文化水準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事業:││關於老人、兒童、身心障礙、低收入│關於老人、兒童、身心障礙、低收入││戶等之社會慈善福利事項。│戶等之社會慈善福利事項。││關於貧困病患及偏遠地區之義診及醫│關於貧困病患及偏遠地區之義診及醫││療補助事項。│療補助事項。││推動社區文化教育,協助改善社區生│推動社區文化教育,協助改善社區生││活環境,提升社區文化水準之業務事│活環境,提升社區文化水準之業務事││項。│項。││接受主管機關委託指導辦理事項。│接受主管機關委託指導辦理事項。││其他與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發展有關之│其他與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發展有關之││業務及其教育訓練。│業務及其教育訓練。││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七十。│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第六條│第六條││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本會置董事五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聘任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並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會選聘之,並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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