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上訴人 李孟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正璋 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賴竺君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