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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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上訴人 李孟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正璋 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