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9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豐棚選任辯護人吳孟育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106年度中司調字第4129號調解程序筆錄」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中司調字第4129」。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106年度中司調字第4129號調解程序筆錄」之記載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為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