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4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分擔1/2,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7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詹玉惠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測量費用9,600元合計27,331元被告負擔1/213,6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