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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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296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林企業社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7,0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具狀查報被告建林企業社係合夥或獨資商號,並提出其最新
之商號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