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34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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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張簡奉
      向屏華
被   告  陳宥宏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34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3日上午10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威志
┌────────────────────────────────────────┐
│附表:│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貳萬柒仟壹佰│104年11月28日│1.62%│104年12月29日│按左開利率1.62%之│
││肆拾肆元│起至105年5月││起至105年5月│10%計算之違約金。│
│││25日止││25日止││
││├───────┼────┼───────┼─────────┤
│││105年5月26日│2.62%│105年5月26日│按左開利率2.62%之│
│││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5年6月│10%計算之違約金。│
│││││28日止││
││││├───────┼─────────┤
│││││105年6月29日│按左開利率2.62%之│
│││││起至清償日止│20%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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