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2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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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甲○○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參
拾捌萬零玖佰陸拾伍元,應徵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參仟肆佰捌拾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捌佰零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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