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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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 蘇明道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 林草 與 陳允定 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32號),聲請核定第二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二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