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子○○
丑○○甲○○癸○○
號壬○○
黃常輝
號丙○○乙○○
4號辛○○庚○○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6,64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