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法矯字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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