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69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0年度重訴字第69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6,120,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951,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