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金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金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金上字第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26,120,060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15,95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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