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217號

原告 許世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宗賢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舜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