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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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832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被告 陳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查,則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