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92號聲請人 洪山川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之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捐助章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人登記書影本。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