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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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52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穎選任辯護人蔡麗雯律師
李林盛律師 王彩 又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239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佳穎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蔡佳穎前任職羅技電子公司(LogitechInternationalS.A.下稱羅技公司)工廠技術員,與擔任專案經理之 高國瑜 原為同事,因蔡佳穎認為其與公司外籍主管Olivier、高國瑜三人之間有感情糾葛,加上民國102年3月間蔡佳穎遭到羅技公司解雇,心有不平,蔡佳穎乃意圖散佈於眾,於103年1月7日,在新竹市○區○○路之網路咖啡店內,以電腦連接至網際網路,利用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寄送內容不實之「有對狀似恩愛的夫妻.任職某家全球知名的公司.曾任職機X設計工程……夫妻倆在公司常常形影相隨…愛到最高點…………………但是真的如此嗎??人妻辦公室不倫戀情‧故事就這麼開始……人妻非常的有國際觀……在四維SA.IRL.Taiwan熱情大放送…外籍人士透氣.疏解壓力.例.Fxbxxnoexxxx..Vinxxxxx..XXyxx..officebb這些名單是人妻跟officebb說的.officebb很博愛.常常酒餘飯後.當笑話般的跟老婆或其它的bb笑論著此人妻同事跟了那些人的風花雪月.人妻曾教導四維外籍人士中文.自稱是神聖的老師.難怪OfficeBB對人妻稱讚有加.說是個聰明的部屬.利用老公租在公司附近的小套房.在工作時間及職務之便x屬的身份送key至officebb的辦公室..甚至利用公司裡的會議室做幽會用..原來PM的職位是這樣來.人妻忙了大半天.也沒收獲..有家庭的沒有人願意為離婚.要結婚的也寧願選擇離過婚有小孩的女人共度一生.悲哀.也可憐的人妻拿著一張女生的照片跟Officebb訴苦.苦訴著說.它老公有外遇在大陸.還有了小孩. 小三 是香格里拉的.破壞了她的家庭生活.精神受創.人妻還因此去看神精科呢.自己的老公有小三…......那這位人妻所行所為造成它人家庭爭吵.不合諧和痛苦.這位人妻自己本身??這位人妻掛在口中那位很愛她的老公.人妻說他已2年多不願意碰她了.沒有性生活.人妻11月中旬從大陸出差回來.傍晚時.Officebb迫不及待.相會人妻在食品路某速食店.Officebb準備去摩ㄊ一ㄝ解套消火一下..人妻還勸過officebb..UDon`tHappyInUrife.JustChangeWife
isBetter..好事難圓.就被ˋ抓ㄏㄡ..officebb當場被老婆刮耳X..那位說IlOVEU.IWantu的officebb一句話也不敢說.趕緊逃離現場留下那位人妻.面對正宮夫人..那位對人妻說著ILOVEU的Officebb人兒在哪??真是好人妻.好部屬..2個兒子的好母親.這位2個孩子的母親.…寂莫空虛?還是優越感良好.自信哪來的??意氣風發.大言不?的跟officebb身分證上配偶欄上的配偶?著….我要的話.你老公早就是我的.現Officebb全家開心度假去.不知這位為人母的人妻.打算……何時宴客請同仁們喝與Officebb的喜酒??接受全球同仁的祝賀.」至羅技公司員工專屬之內部電子信箱而散布之,供羅技公司不特定人觀覽該文字,足以毀損高國瑜之名譽。嗣於103年1月7日,因羅技公司同事LilyChou收到上開電子郵件,轉發給資訊部門的Michael,並副本寄送給高國瑜,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高國瑜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佳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蔡佳穎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見103年度偵字第5239號偵查卷第4至6、
68至71、97至98頁含背面,本院卷第37至39、43至44、
54至57頁)。
(二)告訴人高國瑜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述(見上開偵查卷第98頁含背面,本院卷第38至39、43至44、54至57頁)。
(三)寄件人[email protected]於103年1月7日寄發之誹謗電子郵件(見103年度他字第564號偵查卷第83至110頁)。
(四)歷次電子郵件列印紙本(見上開偵查卷第5至71頁)。
(五)告訴人於102年12月收到以羅技公司信封寄送之信件(見上開偵查卷第72至81頁)。
(六)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按刑法上之誹謗罪則係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其構成要件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是誹謗除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外,尚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6920號判決參照)。是以被告蔡佳穎藉由寄送電子郵件而供不特定人可閱覽之方式,公開張貼內容如事實欄一所示、內容不實之文字,以此散布文字方式,對告訴人高國瑜之人格價值為蔑視、負面之評價,係犯刑法第310條第
2項之加重誹謗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徵其素行良好,惟因與告訴人有感情上之糾葛,竟以寄送電子郵件至羅技公司內部電子信箱之方式,散佈危害告訴人聲譽之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所為實不足取,衡其犯後坦認犯行,並考量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並於本院調解期日遵期到庭,然因告訴人不願原諒而未能進行調解,又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悔過之意,及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廷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