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7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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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5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7號102年8月15日辯論終結原告 蔡宗益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複代理人 劉建志 律師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曾勇夫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紜瑋 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7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行政院法務部」,應更正為「法務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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