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及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8.2.6│98.2.6│98.3.30││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30號│偵字第830號│字第546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3052│98年度訴字第3052│98年度上易字第││事││號│號│1605號││實├────┼────────┼────────┼────────┤│審│判決日期│98.9.30│98.9.30│98.11.2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案號│98年度訴字第3052│98年度訴字第3052│98年度上易字第││定││號│號│1605號││判├────┼────────┼────────┼────────┤│決│判決確定│98.10.19│98.10.19│98.11.24│││日期││││├─┴────┼────────┼────────┼────────┤││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13597號│字第13597號│字第6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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