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37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3月2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