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12號聲請人裕庭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紳兆企業有│第一商業銀│96年12月31日│49,737元│0000000││││限公司 王秋 │行頭前分行│││││││美││││││├───┼─────┼─────┼──────┼─────┼─────┼──┤│002│裕庭工業有│華南商業銀│97年1月2日│327,392元│0000000││││限公司 葉董 │行二重分行│││││││榕││││││├───┼─────┼─────┼──────┼─────┼─────┼──┤│003│裕庭工業有│華南商業銀│97年1月7日│435,668元│0000000││││限公司葉董│行二重分行│││││││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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