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管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43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明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7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提出原告已依本院91年度訴字490號履行契約事件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762號履行契約事件判決所命之給付提供擔保聲請假執行並獲得全部買回價金求償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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