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9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陽麗娜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真正住居所地址。
二、本件應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請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即臺中市○○街○○號莊敬樓1樓,TEL:00-00000000聲請)。
四、兩造結婚公證書(需有海基會之認證)。
五、被告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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