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 何正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式銘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22,2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5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