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77號原告 宋永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愛金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姚愛金(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之住所或應受送達處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