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易釗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易釗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賴昱志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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