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98號原告 蔡金龍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被告賴英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2,28
3.8元【即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一終字第1982號民事判決書判命原告應給付被告人民幣1,140,700元×105年5月4日起訴時臺灣銀行公告之現金賣出匯率5.03400=5,742,283.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