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9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錦郎 、 吳明昌 、 魏智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5年度司促字第89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17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4,69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4,19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