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 謝宗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氏美蓉 、張
進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氏美蓉、 張進福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6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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