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招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巧筠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招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