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選定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88號聲請人 陳勵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濆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相對人陳濆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05年3月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陳濆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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