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9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97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睿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92年9月15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雙方約定於93年9月14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㈢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11月9日後,即未再
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9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睿品│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59,703元││月10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14.99│││││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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