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兆興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信勇 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1,978元(計算式:5495.35×650=0000
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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