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美璇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206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本案被告與告訴人 洪嘉欣 、 黃春益 於本院審理中達成調解,有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07年2月1日屏市民字第10730527000號函及所附調解筆錄一份可佐,告訴人洪嘉欣、黃春益於本院審理中,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份在卷可參(參本院卷第92-95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