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可柔 選任辯護人 黃耀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所為105年度易字第47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7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魏可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於10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鄭琬薇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