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毒偵字第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文川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15日16時10分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將海洛因加水置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其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於108年2月15日13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旁之產業道路查獲,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08年5月7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5月22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該起訴書及移審函文上法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惟被告嗣於同年8月27日死亡之情,則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