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吳敦義 上訴人 張雅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郁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就判命上訴人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60萬元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另就判命應刊登道歉聲明部分,為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為14,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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