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法官林曉芳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法官林曉芳
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