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號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廿六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該判決並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更犯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廿七日以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卅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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