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聲請人於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之1)對 黃雅惠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市○○路3段205巷13號)聲請假扣押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為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之母乙○○因目前意識不清,無辨別事理之能力,而無訴訟能力,且其將來有提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聲請及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以及延遲保全程序及訴訟將使之受損害,聲請人則為乙○○之女等情,依其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影本等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蔡東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