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忠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五○號被告葉忠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餘淨重參點陸壹壹玖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450號被告葉忠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7月23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1.8181公克、0.8737公克、0.9201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49、4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32號裁定、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3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8181公克、0.8737公克、0.9201公克,含包裝袋3只),此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
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0991000157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諭知沒收銷燬。
至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