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三一О號
原 告 路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發
送達代收人 劉家成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零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