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所觀察、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本件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