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業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入監執行,並於同年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被告逃匿之事實既已不復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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