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七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三三九五九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三月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七十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法矯司字第0九一0九0三五二一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