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年六月確定,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三三九五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